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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有三位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两套尚未进行继承分割。王女士要求对李先生即将取得的父母所留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李先生表示未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要放弃遗产继承权。王女士认为未经其同意,李先生不能私自放弃属于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定李先生父母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故驳回了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解析:
继承权是一种因身份关系而可能获得财产的期待权利,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因继承权所应得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诉讼中主张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可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如果夫妻一方在分割遗产时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另一方则无权干涉。本案中,因李先生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所以王女士无权对李先生可继承遗产份额进行分割。
来源:天平阳光APP
编辑:江萍